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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重購退稅停看聽,5年列管期間請注意以免被追繳原退還土增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重購土地經核准退稅後,自移轉登記日起列管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予以追繳原退還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所稱「再行移轉」,除買賣、贈與等債權契約外,亦包含配偶間相互贈與、經法院拍賣等情形,但重購土地若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因繼承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值得注意的是,該重購土地因繼承移轉,繼承人於列管5年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有關「改作其他用途」,包含戶籍遷出形成空戶、出租(包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等非供住家使用之情形,惟土地所有權人如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如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確無出租或營業等情事,可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