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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母子公司連結稅制 二要點


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1.依個別稅後淨利占比計算 2.支出若集中母公司 須分攤實質投入金額

  企業從事實質投資,可依規定減除未分配盈餘,而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母子公司也能適用,至於這類公司如何計算可減除額度?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函令,根據母子公司投資配置的不同,分為兩種情形。

  《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降低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

  依據金控法、企業併購法規定而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母子公司,在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時,可減除額度的計算方式較複雜,企業應留意。

  首先,若在投資配置上,母、子公司各有投入,例如常見金控母公司,下有銀行、證券等子公司,皆有各自實質投資,財政部對此已於2020年發布解釋令,應先計算母子公司個別稅後淨利,再將合併未分配盈餘分攤到各公司,並對應各自實質投資項目。

  舉例而言,母公司甲100%持有乙丙丁三子公司,甲乙丙丁個別稅後淨利分別為3,000萬元、1億元、0、3,000萬元,合計1億6,000萬元;四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5,000萬元。

  此時應按個別稅後淨利占比,將合併未分配盈餘合理歸屬到四間公司,以甲為例為937.5萬元〔5,000萬*(3,000萬/16,000萬),而若甲實質投資1,000萬元,超過分攤金額,甲公司部分可做為減項的金額最多為937.5萬元。各公司依此類推計算各自可減除金額,合計即為可減除上限。

  而第二種情形,投資配置若集中在母公司,例如常見由母公司購置企業總部,並供子公司進駐,財政部近日發布補充解釋,這類情況除像前述案例,應計算未分配盈餘分攤,還要再多一道手續:分攤實質投資金額。

  假設母公司甲購買一棟5,000萬元大樓,使用25%面積,乙丙丁子公司分別使用30%、10%、20%,四公司分攤實質投資金額為1,250萬元、1,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再分別去與各公司分攤的未分配盈餘金額對照,計算可減除金額。

  財部提醒,非屬合併申報關係企業,或供他人使用部分,無法適用。以前述例子而言,甲公司購買大樓剩餘的15%,若租給超商或其他關係企業,這部分投資就不能用來減除未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