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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獨資事業違章 處罰負責人


新創事業在成立初期,可能以設立公司或是獨資方式成立營利事業,高雄國稅局昨(23)日提醒,獨資事業是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如果有觸犯稅法上的違章事實受罰時,要以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國稅局官員表示,獨資事業的運作,主要規定在《商業登記法》並非《公司法》,而獨資事業以出資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享有全部營利且需負擔全部虧損,且因不屬於公司組織,所以事業名稱不能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的結尾。

  國稅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經營的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如果獨資事業發生稅法違章事實,應受處罰對象為獨資企業負責人。

  舉例說明,王小姐年初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王小姐的商號有短漏開發票的情形,不過漏開期間是王小姐的朋友擔任負責人,因此王小姐不會被處罰,國稅局應對王小姐的朋友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另一案例是,獨資營利事業甲食品廠在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前,原負責人已死亡,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高雄國稅局指出,獨資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的違章事實應受處罰,並以獨資事業的自然人為論處對象,但因為甲食品廠的違章行為發生時,原負責人已死亡,因此國稅局發單補徵時,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原負責人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