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近來有債權人詢問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為何不能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是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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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