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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購法拍屋請如期申報契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亦為買賣之一種,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請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賣契稅之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之房屋,如標購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請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資料詳洽:房屋稅科科長 李政龍 電話:(02)89528510

撰稿人:房屋稅科股長 黃碧鈺 電話:(02)895285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 許哲維 電話:(02)89528130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