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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名稱:
租賃須知

因租賃所產生之留置權


法定留置權: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物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置於該租賃物之物,有留置權。

一.要件:

1.須為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 
2.須該承租人之物置於出租人之租賃物上。 
3.該留置物須為承租人所有且須為動產。 
4.須非禁止扣押之物。 

二.範圍:前述留置權之行使,僅限於

1.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2.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 

三.效力:

1.供債權擔保。
2.就留置物取償→就留置物賣得價金,充償該債權。

四.消滅: 

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取去留置物。 
2.承租人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