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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申報「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能加重未來買方再移轉之稅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時,若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案件,其實是將該移轉階段已產生的漲價利益延緩課徵,以出售農業用地個案為例,若買方在取得該筆土地後,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再將該筆土地移轉給他人,則稽徵機關將會一併課徵前後2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因此並非實質免徵,請民眾留意。

  至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又可分為2種。第1種同樣為延緩課徵,而非實質免徵,以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後續該筆土地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進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如各級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須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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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2022.09.19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