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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公設保留地 免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土地,在死亡前土地已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時,免徵遺產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可能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土地所屬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21年12月死亡,甲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主張甲先生所遺A和B兩筆土地,皆為政府尚未徵收的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調查後,發現A土地在1953年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不過B土地是在甲先生死亡後,2022年1月才編定為都市道路用地,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能將B土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只能扣除1,000萬元的A土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9.23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