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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自益或他益不動產信託契約,印花稅大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一般通稱之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故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指出,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一般通稱之他益信託),則實質上該信託契約已兼具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