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
建物滅失日期之認定與如何辦理建物滅失登記
依據內政部79年7月5日台內地字第811183號函,建物滅失日期係指建物滅失事實發生之日。並解釋如下:【查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之。……」,該條所稱「規定期限」,依本部70年2月10日台內地字第2042號函釋為「應為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按建物標的滅失為一事實,而非法律行為,故該權利變更之日自應指建物滅失事實發生之日。本案建物滅失日期為何,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而申辦建物滅失登記應檢附以下資料至各地政事務所辦理:
1. 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 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 拆除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若建物已拆除滅失,土地所有權人亦得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