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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移轉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移轉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屬都市土地範圍內,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且為將來供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徵收前移轉上述土地時,應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之規定,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符合規定者,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規定並非實質免稅,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後再次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