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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租金讓與第三人 仍需報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而由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的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屬於出租人的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租金,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與乙先生出租共有房屋(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給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萬元全數給付乙先生,但甲先生受領的租金部分仍屬於租賃所得,而甲先生、乙先生當年度因出租共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萬元(2萬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先生、乙先生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給付12萬元的租金免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12.06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