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詢問

物件名稱:
財稅新聞

代繳土地增值稅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跟朋友買了一塊土地,由他先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還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因為買賣不成立要撤回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人代為繳納。所以買賣雙方如果私下協議由買方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繳納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為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是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是如果已經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是能提出相關繳納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給代繳人。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證明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2022.12.06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