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公司資金放貸 兩個注意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了屬於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台幣1億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202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萬6,000元(1億元×2021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在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將利息收入申報。
另外,北區國稅局指出,曾有營造公司乙因財務調度需求,而向同業丙公司借款,這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經營業務所產生的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因此,營造公司乙支付給同業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丙公司。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營造公司乙向同業丙公司借款,以每月支付150萬元的利息給丙公司,不過乙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了通知乙公司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111.12.13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