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應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9日表示,依《所得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2018年度購入土地,嗣於2020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的交易。
中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2.12.29
【譚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