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土地增值稅原經雙方約定由權利人繳納,因故撤案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權利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嗣後如發現條件不合或其他原因而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致有退還已繳納稅款情形,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雖由權利人繳納,惟其繳納稅款係自應給付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權利人形式上雖為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其退稅款應無退還代繳人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2023.01.09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