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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租地建屋 別忘互開發票


業者經營超商、賣場、健身中心或餐廳等,常會與地主採「租地建屋」方式合作,也就是地主出地、業者建屋,房屋登記在地主名下,業者所負擔的營建成本視為租金,國稅局提醒,這樣的合作方式,雙方皆為營業人,記得要互開發票給對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租地建屋的合作模式中,地主等於是以土地所有權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業者出資興建房屋,所支付的營建成本,其實也算是一種支付租金方式。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皆為營業人,都有開立統一發票的義務,而開立發票的「品名」不同,地主應開立「租金收入」,承租的業者則要開立「房屋」發票。

  至於計算方式,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應按照房屋營建總成本,根據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在租賃期間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期屆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若未滿一年則按月比例計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一家健身中心,國稅局發現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所檢附的固定資產財產目錄,有列報鉅額租賃資產,是向另一家乙公司承租土地,自費並以乙公司名義興建複合式運動會館,屬於前述租地建屋合作模式,但兩公司皆未開發票。

  國稅局查核發現,建物竣工部分含建物結構體、升降及防火避難設備、停車空間等,甲公司付出的營建總成本共5,453萬餘元,契約租賃期間共75個月,平均每月為72.7萬元,假設當中三年未開發票,共2,617萬元,扣掉已申報的銷售額600萬元,等於漏報銷售額2,017萬元,應補稅約100萬元,並遭處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3.01.1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