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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減輕您的房屋稅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為住家使用,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請稅捐稽徵機關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營業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在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成核計,具有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2.5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沙、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沙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