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賣房400萬免付房地合一稅 有三條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六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六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來說:吳先生2016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2023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2023年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六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3.02.18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