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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租屋申報所得稅 有條件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官員說明,不是所有的租屋都能夠申報所得稅,申請人若要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到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中,需滿足以下條件,包含一、租屋是以「自住需求」沒有營業使用;二、租屋人須是本人、配偶或受撫養的直系親屬。只要能提供住宿費繳費收據,也都是可以申報在你的租金列舉扣除額中。

  另外,在列報時要提供兩文件,一、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二、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3.02.24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