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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者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稅捐稽徵機關須向納稅義務人補徵土地增值稅,補稅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資料來源:自立晚報 2023.03.08
【記者林玉芬南投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