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務專區 房地合一2.0 - 新增預售屋與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交易 本次修法,新增了預售屋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權交易態樣: 出售標的: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者適用之,不論一般人與法人皆同。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 新增「預售屋交易」之適用:預售屋交易在修法後,亦適用房地合一之課稅標準。所得稅法第4-4條第2項 新增「實質移轉房地的股權交易」:未上市櫃公司交易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 本文係參考財政部、內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各公開資訊編撰而成。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