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詢問

物件名稱:
財稅新聞

工廠類建物之陽台全部面積均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即扣除部分非屬課稅範圍,超出部分則應計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53697號函解釋:「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編者註:工廠類建築物之陽臺不適用)。…」故工廠類建築物之陽臺並不適用前揭規定,全部面積均應課徵房屋稅。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2~220及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