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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 符合一定條件者於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於一一○年六月廿五日修正生效後,除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已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如其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且分別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移轉時,即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23.04.24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