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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與抵費地之差異


一、抵價地: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1)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實施市地重劃,相對提昇該地區的土地價值與公共設施品質,本著”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市地重劃所花費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交由政府使用或標售回補重劃費用。

(2)抵費地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3)如無未建築土地者,無法抵付重劃相關費用,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抵費地:

  辦理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按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未建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