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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主管機關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輔導級管理工廠之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與地方,其各自權責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1)工廠管理輔導法令及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
(2)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
(3)申請抄錄全國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
(4)擇定行業別,對工廠實施輔導。
(5)違反本法規定工廠處理之查核及督導。
(6)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
(7)其他與工廠管理相關業務之輔導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
(2)轄區內工廠之調查。
(3)申請抄錄及證明轄區內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
(4)轄區內工廠輔導之實施。
(5)轄區內工廠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其次,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本法所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