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契稅撤銷申報原則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原已訂約買房並申報契稅,不料因有爭議賣方不履行契約且避不見面,買方是否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房屋時,依契稅條例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事後在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未實質移轉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但如有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買賣契約、一屋二賣或房屋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等情況,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買賣雙方應共同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如果契稅已完納,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可檢附相關資料書面向原申請單位(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
民眾如對契稅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1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