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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的工廠定義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另依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條文如下: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