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聞
營利事業售地拆屋 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的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987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在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的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台幣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而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是在2011年間取得,是2021年出售土地的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將甲公司列報的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3.07.06
【記者/譚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