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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記得申報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所有權狀,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所以民眾常誤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移轉契約書後就完成移轉,因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或撥打08-7338086轉23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2023.08.0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