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商店供行動支付 四情形停租稅優惠第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凡依法申請核准的小規模營業人,可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但若出現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等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近三年受到疫情影響,民眾為降低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訂有《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指出,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全國適用這項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6,382家,但是,如果有下列四項情形之一,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這項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的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的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北區國稅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3.08.04
【譚淑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