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須知
不動產買賣契約辦理公證應備文件
一、請求人(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未成年人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證明文件。法人團體應提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辦公證者,應提出授權書及授權人之印鑑證明。
四、需未到場之第三人允許或同意者,應提出巳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如夫之印鑑證明及同意書。
五、契約書(公契)四份,其中正本一份貼千分之一印花。
六、建物所有權狀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之正影本各一份,新建完成之房屋或停課房屋稅之舊屋,應附房屋評定現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