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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案件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 繳納期限不變


「陳先生來電詢問,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因疏忽未依限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有申請增列扶養親屬,但為何只收到國稅局通知已更正稅額,却沒有收到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各項稅額繳款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因此延誤超過繳納期限,國稅局會改訂繳納期限重新發單。

  但於強制執行後才申請更正者,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陳先生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陳先生於112年7月間才向該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該局不會寄發展延繳納期限的稅單,而是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應納稅額33,600元及加計自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即112年2月11日)起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並通知陳先生洽該分署繳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3.09.08
【記者/黃啟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