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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公司資金貸予他人 應設算利息收入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卻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則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不過,若是以公司借入款項,再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舉例來說,有一A公司在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中,查得2021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在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

  對此,高雄國稅局指出,針對借入款2億元轉借他人的部分,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也就是【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

  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則應再按110年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6萬元,即【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6萬元。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補充,若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項,何筆屬於「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3.10.25
【記者/林于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