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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年度間取得土地,地價稅由誰負擔繳納?


       紀小姐於今年7月初在大甲區買了1筆土地,近日來電詢問本年地價稅是不是只須繳納取得土地後剩餘月份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徵收當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紀小姐既於今年7月初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至年底持有期間約莫半年左右,但為本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