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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免稅後承受人於5年內出售時應追繳稅款
承受人於五年內出售時應追繳稅款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於承受後5年內出售予他人時,應追繳應納稅賦。詳細說明如下:
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者,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或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工具,故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
另因承受人將該土地移轉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移轉原因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有關免予追繳應納稅賦之規定,其中涉及所有權移轉原因部分,僅列舉承受人死亡或承受土地被徵收,依「列舉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亦可知除死亡或徵收以外之原因而移轉時,應予追繳應納稅賦。換言之,如所有權移轉不需追繳應納稅賦,則上開開規定即無需承受人死亡、承受土地被徵收免予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