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配偶贈與房地買賣交易 該如何計稅?
針對配偶贈與105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取得的土地,之後出售時如何計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也就是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如果是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至於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舉例來說,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台幣650萬元買入,之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2024.01.16
【記者/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