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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蓋農舍之條件
一、農地面積0.25公頃(約756坪)以上。
二、農民,且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3)無自用農舍者。
(4)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 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三、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四、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2)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