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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指機關漏未記載河川區損失千萬 銀行要求國賠遭駁回


嘉義縣胡姓男子向台中商銀貸款3千2百餘萬元,胡男沒有依約還款土地遭查封拍賣,因土地坐落於行水區經多次拍賣才以1千4百多萬元賣出,銀行仍有1千餘萬元損失;銀行認為是相關單位漏未於登記簿謄本記載「河川區」所造成,狀告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嘉義縣政府、大林地政要求國賠;法官認為河川局依法公告、縣府及地政沒有變更、記戴義務,駁回國賠聲請。可上訴。

  2014年11月間胡男提供2筆乙種建築用地、1筆農牧用地向台中商銀申請貸款,當時土地登記簿謄本並未加註「部分屬河川區」,銀行以建地及農地市場價查估後核貸3千2百70萬元,後胡男未依約還款遭查封拍賣,由陳男以2千5百餘萬元拍定。

  陳男向河川局查詢後得知土地位於河川行水區無法建築使用,並據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銀行才知道原來胡男提供擔保貸款的土地位於行水區內,認為河川局沒有通知嘉縣府辦理變更,嘉縣府、大林地政沒有將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或加註「部分屬河川區」登戴於土地登記簿謄本之內,使得拍賣程序遭撤銷,歷經多次拍賣程序賣不出去,直到2020年才經由特拍程序由張男以1千4百餘萬元買受,讓銀行因土地價值眨損而受有1千餘萬元損失。向河川局、縣府、大林地政聲請國賠遭拒,於是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第五河川局表示,土地已在2000年12月30日公告位於河川區域內,並沒有規定於公告時要當地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而且已函請嘉縣府將河川區域圖公開閱覽,已完成法定程序。

  嘉縣府及大林地政答辯,否認有登記錯誤及遺漏情事,關於土地是否屬河川區域,應自行向河川管理機關查詢,嘉縣府沒有登記義務。

  法院調查,經濟部已函請嘉縣府將河川區域圖籍公開閱覽,已完成相關法定程序,難認河川局有何過失或怠於執行公務的情事。嘉縣府、大林地政並沒有變更使用分區並刊登於登記謄本的義務。因此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22.05.26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