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農地恢復農用仍被課土增稅? 稅務局揭「這時間點」是關鍵
有民眾在轉售農地時,有取得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讓他相當不解。
對此桃園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但在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舉例,若民眾在今年5月9日接獲市政府所發的裁處書,裁處書載明應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則民眾應於今年8月9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農業使用。
稅務局提醒,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文/記者朱語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