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繼承獨資商號 搞懂營業稅課稅問題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申請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時,所繼承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須開立發票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1999年3月函釋,獨資組織的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不過,若非上述情形,而是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的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A君繼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A君,則A君繼承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但若A君成為負責人後,再將該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B君,則A君應將獨資商號的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24.06.26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