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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耕地可以分割嗎?專家指出:1個關鍵時間錯過就不再


  常有民眾買賣取得耕地後,想將自己持分的土地單獨分割出來做耕作使用,到地政事務所申辦案件時,卻被告知因為面積太小無法分割,這是怎麼回事呢?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特別製作耕地分割懶人包,告訴你1個取得時間點是關鍵。
汐止地所歐彥熙主任表示,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了防止土地細碎不利於農業使用,所以耕地分割有面積限制,分割後每筆土地不可以小於2,500平方公尺。

  舉例來說,A、B所有權人共有一筆土地為5,000平方公尺,持分各2分之1,若該土地分割成2筆後,而且A和B每人單獨持有2,500平方公尺,即符合規定。但如果耕地共有人是89年1月4日以前就維持共有關係,或共有關係是89年1月4日以後因繼承取得而產生,則分割後個別持有土地就沒有2,500平方公尺面積的限制,比方來說,C、D所有權人共有一筆土地為1,000平方公尺,持分各2分之1,假如89年1月4日以前就是前述的共有產權狀態,或是C或D是在89年1月4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則現該土地打算分割成2筆,C和D每人單獨持有500平方公尺,雖然小於2,500平方公尺,仍可以辦理分割。

  汐止地所補充表示,雖然89年1月4日以前的共有土地或之後繼承取得的耕地可以適用分割後面積未達2,500平方公尺的例外規定,但仍需注意分割後的土地筆數不能大於原共有人數或繼承人數。此外如果部分繼承人將土地持分過戶移轉登記予其他人,將使整筆土地的共有關係改變,就無法再適用前述辦理土地分割的例外規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2024.08.07
【文/記者張瀞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