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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獨資合夥業主 留意課稅制度


台灣有93萬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約占整體家數5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近年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惟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另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

  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廢除兩稅合一,將股利所得改為雙軌制,包括併入綜所稅以適用8.5%可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採股利分離計稅單一稅率28%。

  另所得稅改方案也規定,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其所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比起過去先申報營所稅、後續再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簡化。

  對這些事業主而言,除不被視為企業、免課營所稅以外,另一大影響就是股利,如果是屬於企業所得,經課徵營所稅後可選擇派發股利給股東,股東個人股利再選擇課稅機制。至於公司盈餘的未分配餘額則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但如今獨資合夥商號已不適用營所稅,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因此也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必須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

  舉例而言,北漂族A近年返鄉回高雄創業,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A每月銷售額約3萬元,一年即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即為A每年的營利所得21,600元。

  如果A誤將2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國稅局將核定補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2.05.31
【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