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農用證明書所載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需與現況相符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見圖:稅務局提供),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權利範圍已有異動,與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必須另行申請,才能作為土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證明所申請土地在核發之時點,所有權人及其持有土地權利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六個月內,因權利主體及持分已變更,依法仍應重新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舉例來說,例如某甲於一一三年一月取得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二月申報將其原持有的全部農地贈與二分之一給長子某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一一三年五月將剩餘持分二分之一的農地贈與給次子某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六個月有效期限內,但於前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為某甲(二分之一)及某乙(二分之一),和原證明書所載之某甲(全部)已有不同,仍應另行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之規定。民眾如果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
資料來源:更生新聞網 2024.09.23
【記者何國豐/報導】